接威海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通知,根據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》及《山東省社會保險稽查辦法》的有關規定,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17年1月1日起,參保企業須按月繳納社保,未按時繳納社保的單位,次月加收滯納金;
二、在省社保基數未下達前,1-5月各單位暫按2016年社保基數繳納,如果2016年職工的社保基數低于市處暫定的社保最低基數,則按市處暫定的最低基數繳納。
三、在省社保基數下達后,系統調整為企業申報的基數繳納全年社保。(2016年最低繳費基數2910)
特此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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